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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造师不予注册的二十二种原因 | 点击数:1949 更新时间:2015/3/21 10:12:01 收藏此页 |
| (一)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;注:(同一专业的一级和二级建造师不能同时并存注册,不同专业的一级和二级建造师可以注册在同一个企业。如果二级的已经注册了,还想再注册同一个专业的一级,只能是在原单位的配合下注销二级,否则一级注册不上。监理、造价、房地产估价师和建造师必须注册在同一家公司)
(三)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;
(四)受到刑事处罚,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;
(五)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,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;
(六)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,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;
(七)被吊销注册证书,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;
(八)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,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;
(九)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;
(十)年龄超过65周岁的;
(十一)假身份证或身份证超过有效期。
(十二)假毕业证或学历为中专及以下。
(十三)工作年限不够。
(十四)无社保或社保清单不合格(临时工、挂靠等均不予注册)。
(十五)一人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注册。
(十六)专业非工程类或经济类。
(十七)一人在同一个单位已有其它的注册证(如造价师、监理师、建筑师、结构师、房地产评估师等)也不予注册。
(十八)网上无电子申报信息。
(十九)不符合免试两门条件而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。
(二十)执业资格证姓名与身份证不符。
(二十一)不符合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》
(二十二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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